充值本金加入刷单微信群,一开始收到了返利,没想到要取回本金时却直接被“踢”出群。日前,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涉案金额超过1200万元的“网络刷单”系列诈骗案,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。(见12月12日《法制日报》) 网络刷单、打字录入,日结工资、回报率高……近年来,不仅仅是网店,手机APP推广、文章点击、餐厅点评……利用网络销售的东西,很多都存在刷单的现象。从发布需求、刷手接单,到垫付资金、快递作单、代为签收,再到完结交易、好评截图,刷单已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。“网络刷单”为网店提高虚假销量和信誉度,不仅严重破坏互联网生态与市场信用体系,而且直接侵害消费者和诚信卖家的合法权益,无异于互联网经济的“毒瘤”。 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相关规定,刷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。此前,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》虽明确了不得以虚构交易、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,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,但对违反者仅按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。违法成本低而获利高,不法分子就有了以身犯险的动力。而现行刑法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不正当竞争犯罪规定较为分散,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有效惩治“网络刷单”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。
目前,对于“网络刷单”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、不正当竞争诉讼、软性行业自治等方式给予事后性制裁,对“网络刷单”的遏制作用相当有限,使一些不良商家得以逃脱法律追究。也有一些地方法院已按照非法经营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刑罚,为法律规制“网络刷单”违法开辟了刑法介入的新通道。